前港姐陈法蓉怒告广告商侵权 索赔75万人民币
发布时间:2019-06-23 点击数:803
为代言合约到期后,肖像、姓名仍被继续用于广告宣传,1989年香港小姐冠军得主、TVB旗下艺人陈法蓉状告河北御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曲氏兆艺(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道歉并连带赔偿75万元(人民币,下同)。
陈法蓉向法院提出诉状指称,2011年7月其经纪公司与曲氏兆艺(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同意替河北御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臻农炖燕”拍摄电视广告,并担任形象代言人。广告使用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陈法蓉个人与经纪公司酬金为25万元。
协议明订:“如甲方于合约届满不再续约或没有对新的合作达成一致签订新的合约,甲方便无权在中国及任何地使用乙方成员所拍摄之广告及肖像作任何产品之宣传。如未经续约而继续使用该广告或合同生效前或履约期内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一经发现甲方需赔偿乙方及乙方成员此酬金之三倍金额,而乙方及乙方成员另保留一切法律追讨责任。”
但至今年4月发现,签约方仍在公司微博及御芝林食品网店网页上,使用先前陈法蓉拍摄的广告,并用其肖像、姓名进行产品宣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